康健律师:普及一下集资案件中的基本法律知识(一)


1、非法集资涉嫌什么犯罪?
答:非法集资案件,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嫌构成以下几种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
(4)非法经营罪
(5)虚假广告罪

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绝大多数以(1)(2)罪名进行定罪,(1),(2)罪名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

康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平台公司吸收存款后,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真实的对外投资,但是后来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兑付不能的,一般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别地区对于这个罪名区分比较严格,比如康律师在承办唐山某集资大案时,吸收存款一共20个亿左右,这些款项绝大部分被老板用于企业经营和购买不动产,对此,办案机关将其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老板花费该款项中20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顶配的奥迪A8轿车,这200余万元,被办案机关单独拿出,作为“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的行为,被单列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也很好分辨,曾经有老板见集资来钱容易,还向康律师咨询过想在老家城市设置一个融资平台,找几个农民朋友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然后雇人对外搞集资的可行性。这种是明显的集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分辨。

2、我的资金被公司集走了,我是案件的受害人么?
(1)如果案件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那么作为参与集资的老百姓,并不是案件的受害人,不具有刑事程序中受害人身份。
这个回答很多大多数人接受不了,但是法律就是如此规定,实践中办案机关也会向大家进行普法,解释,参与集资的老百姓为什么不是受害人呢?
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非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参与集资的老百姓有一个法定身份,叫集资参与人。
(2)如果案件是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那么作为参与集资的老百姓是受害人,具有受害人身份。
因为集资诈骗罪这个罪名有诈骗二字,该犯罪行为,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吸收老百姓的资金。这里面老百姓的钱是被骗走的,同一般的诈骗案件一样,被骗钱的老百姓自然是案件的受害人,享有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可以做什么?
(1)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2)有权获得办案机关关于案件进展,资产处置方式等信息
(3)有权推荐代表人,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4)有权获得办案机关退还的财物
是不是感觉集资参与人可以做的事情,并不是很多?确实,如果集资参与人具有受害人身份的话,还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聘请诉讼代理律师,去公检法沟通案件,阅卷,提供代理意见等等。
4、非吸案件中的资产处置一般流程是什么?
首先,非吸案件也只是刑事案件的一种,需要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步步推进。
我国的刑事程序中的资产处置流程一般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法院执行部门资产处置阶段。
非吸案件一般属于涉众案件,刑事程序需要耗费的时间也较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不会启动资产处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也提到,“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据此,一般只要进入刑事程序,少则2年,多则3,4年可能案件才能走入资产处置阶段。
5、非吸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部门资产处置阶段一定可以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么?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法院执行部门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一般是对公检随案移送的查封被告人所有的现金类资产、股票类资产、不动产、车辆、其他动产等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处置。
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平台公司可供处置的上述资产并不多。很多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大多是债权类,债权上设置抵押权类,股权质押类资产。对于这类资产,因平台公司的债务人基于善意取得,并未被列入刑事案件中,现阶段法院执行部门对此进行处置的难度很大,或者可以说是根本无法处置。
拿债权来说,在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法院执行部门无法直接要求平台公司的债务人偿还债务,最多只能是催促一下债务人,法院执行部门对此无解。
拿债权上设置的抵押权来说,同上一样,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法院执行部门无权对该抵押权进行拍卖处置。
如此是谁获益了?自然是这些平台公司的债务人。他们可以明目张胆的当老赖,法院执行部门不能找他们要钱,集资参与人不能找他们要钱,被告人被关在监狱里也没有能力给他们要钱,债务人们反而最后成了非吸案件的最大的受益人。
所以,在很多地方,是由债务人蛊惑或纠集集资参与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希望通过平台公司被刑事立案而逃避债务。
相关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