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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作者:马丽律师

导读】:律师在接待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被问到:“本案的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如果主张由对方承担,法院是否会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的诉讼活动,是否请律师实际上是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决定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费的承担没有进行明确约定的话,基本上不会支持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本文就哪些案件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承担,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院承认的诉讼费承担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由败诉方承担,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败诉方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2、合同未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院也可判决对方承担的案件

最高人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该《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就说明,虽然合同中没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若诉讼确因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该律师费其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3、法院支持当事人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

作为损失的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因此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此条需要有效合同作为前提,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但是作为损失的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

二、法律强制规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形

1.人身侵权类案件

《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对此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受害方因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酌情予以支持。

2.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2)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8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实务中常有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担保类案件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69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8.不正当竞争类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9.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10.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的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用。

注意事项

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清单:必须要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转账凭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等证据。

2、承担比例:法院在判决律师费承担比例时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律师费的收费是否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如金额是否过高等)、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比例、案件的胜诉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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